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关键内容是收集对方的过错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破裂,进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的同居和欺骗往往是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有利证据。


另一方的酒店开业记录能否证明另一方是否有过错,这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二审离婚判决正好告诉我们答案。


酒店记录可以查到同住人员


小强(化名)和小丽(化名)原本是一对夫妻。在此之前,小强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的主要主张如下:1。请求命令解除与小莉的婚姻关系;2.要求小莉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小强认为小丽与其他人关系暧昧,进出酒店,发现自己有房间开放记录。小李的欺骗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打击。现在夫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小莉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仅支持小强的离婚请求,不支持5万元的赔偿金。


然而,小强很不服气。他认为他的证据是充分的,并且他有另一方的公开记录。他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吗?为此,小强上诉并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小莉说,她没有作弊行为,这可以从开场记录中得到证明,也没有共同所有者,这不能被视为作弊的证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强与小莉提出离婚诉讼,小莉也同意离婚。可见,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了。一审法院裁定允许双方离婚并非不当。至于小强声称小莉有欺骗行为,并有过错,她是无过错方,因此小莉应被责令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经调查,小强提供的小李在多家酒店的开业记录无法证明小李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过错。因此,小强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小强的索赔被驳回。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小强提供的开庭记录不能证明小莉的过错。因为虽然小莉在外面开了一所房子,但她是唯一的一个。尽管每个人都清楚地知道,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地在酒店开房间。然而,如果这件事被提交法庭,证据必须是决定性的,并且必须有两个人的公开记录。